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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7-09-15 00:00

水钢规字20146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行为,强化管理,严肃纪律,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生产和管理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首钢总公司职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管理条例(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条  员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管理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制度、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钢)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员工。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种类为:

(一)扣减绩效工资(或者经济扣罚)

(二)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降级);

(六)撤职;

(七)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违规违纪行为的情节,按其造成的影响或者损失程度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由专业管理制度按本办法予以界定。专业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三规一制”、岗位工作(作业)标准、劳动纪律、环境保护、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技术操作事故管理办法、生产安全及设备事故管理办法、文明生产规定、信息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法律、法规,未被追究责任的违规违纪行为,由本办法界定。

第八条  员工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扣减当月绩效工资的10%至100%(或者经济扣罚);情节较轻、较重、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九条 对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处理的员工,设立影响期。影响期分别为:警告2个月;记过3个月;记大过4个月;降职(降级)、撤职6个月。影响期从处理决定之月起开始,影响期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发绩效工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降职(降级)是指对有关责任人员降低其所担任的管理(技术)职务,未担任管理(技术)职务的降低工资等级。

第十一条  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按其造成的影响或者损失程度相应追究有关人员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企业主管专业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的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分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的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重要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的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追究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时,应当视情节,比照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幅度,可以降低1-2个档次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所得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者不积极配合调查的;

(四)包庇共同违规违纪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在2人以上(含2人)的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第十四条   经济损失程度,参照《北京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划分: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或者在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特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对于违规违纪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政治纪律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拒绝执行上级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交流、调动、工作分配、指挥的;

(三)调动、离任时,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的。

第十八条  违反领导班子工作规则,违规违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规定,挥霍浪费,用公款请吃、吃请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住宅装修、汽车维修、私人旅游等费用的;

(二)在经营生产、管理工作中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岗位职责的礼品、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购物卡等)不登记上交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滥办酒席的;

(四)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第二十条  贪污、受贿行为的处理:

(一)贪污、受贿数额不满30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记过;

(二)贪污、受贿数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含3000元),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或者降职(降级);

(三)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四)索贿的在以上基础上加重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行贿的视情节给予适当处理。

第二十一条  职务侵占行为的处理,构成职务侵占的比照贪污受贿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挪用资金行为的处理:

(一)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的:

1.数额不满50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记过;

2.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含5000元),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

3.数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挪用资金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1.数额不满50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记过;

2.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含5000元),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

3.数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1.数额不满50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2.数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隐瞒业务收入、虚增业务收入、潜亏挂账、设立或者使用“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会计、统计法规以及企业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荣誉或其它利益,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生产安全、设备、技术操作、质量、火灾、环保等事故、事件或者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一般资产损失: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主管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分管领导责任人给予警告;

2.重大资产损失: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职(降级);主管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分管领导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警告;

3.特大资产损失:直接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主管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分管领导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职(降级);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二)具有业务处置权岗位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给水钢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00元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记过;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含3000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民主评价未通过项目的相关责任人,由于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给水钢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除按公司相关民主评价管理制度执行外,对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三)泄露国家秘密、企业秘密或者未经许可向其他单位及人员透露企业的生产、技术、业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数据,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营利活动,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违反企业印章管理规定、丢失文件及档案资料,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发生企业财物被盗窃、诈骗、破坏、哄抢、贪污、挪用、侵占、灭失等问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六)对本单位员工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隐瞒不报或者阻碍监督检查工作,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七)在生产、经营、建设、管理等活动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声誉、生产工作秩序等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八)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间接经济损失只作为处理的参考依据。

发生各类事故、事件后,对组织和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抢救、擅离职守、破坏现场、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或者出具伪证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理:

(一)有盗窃、诈骗、破坏、哄抢公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威胁企业信息安全或者造成信息系统、数据破坏以及制作、传播违法信息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寻衅闹事、打架斗殴,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

(四)非法组织集会、游行或煽动停工、怠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给水钢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五)违反有关规定打麻将等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赌博、挪用资金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他有关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因损害水钢利益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七)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由公司计生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对负有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可追究责任,给予适当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的,按公司有关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其他涉及到劳动合同条款约定的,按合同条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  员工中的中共党员受党纪处分的,比照本办法。受党内警告处分的,比照记过;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比照记大过或者降职(降级);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比照撤职;受留党察看处分或者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受本办法处理和党纪处分的,不得重复扣减绩效工资。

第三十条  违反水钢规章制度给水钢造成损失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仍保留对其追诉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员工年度内受违规违纪处理后,再次违规违纪达到处理条件的,从重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本办法没有涉及但危害国家、社会和水钢利益,需追究责任的行为,比照本办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款给予适当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给予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的同时,还可追赔经济损失。

第四章 违规违纪处理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员工的违规违纪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特殊情况下,上级部门可直接给予员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员工违反生产、设备、安全、质量、火灾、环保相关规章制度的,由对口专业部门负责牵头办理,相关部门配合。

(一)扣减绩效工资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按照人事任用管理权限,由公司或者所在二级单位的经理(厂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水钢直属机关职能部门对员工给予违规违纪处理,由职能部门行政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1.涉及公司中层管理(技术)人员和公司需要直接处理的人员,由专业部门牵头,经纪委(监察审计部)、组织人力资源部、管理创新部会审后,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审定。

2.涉及公司业务统管部门和其他公司专业职能部门人员的处理,由所在部门行政班子会议讨论形成意见,报纪委(监察审计部)、组织人力资源部、管理创新部会审后,按管理权限,由所在部门行文处理。

3.涉及对二级单位人员的处理,由所在单位召开厂长(经理)办公会讨论处理,报上级对口专业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员工的处理决定应分别报送纪委(监察审计部)、组织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处理决定应当以处理决定单位的文件形式印发(见附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理人员的自然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规违纪事实;

(三)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处理生效日期;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八条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两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照公司案件检查工作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查处理;需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上级组织可以直接或者责令下级组织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上级组织有权责令下级组织对作出的错误处理进行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四十条  故意阻挠、干涉调查工作以及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干涉或者擅自改变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以及调查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与员工违规违纪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员工是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违规违纪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三)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二条 员工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下达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将处理决定送达受处理员工本人,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在一个月内形成档案材料归入员工人事档案。

第四十三条 员工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十日内,由本人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单位(部门)或者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复核,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一级单位(部门)或者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作出复核决定,但在未改变原处理决定以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对员工处理不当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给予纠正。

第四十四条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理的,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前已经退休,不再给予处理。但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水钢保留追诉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管理条例(暂行)》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管理条例(暂行)》规定执行。水钢相关专业管理制度如与本办法所涉及的条款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钢纪委(监察审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1.处理的程序要求

2.员工违规违纪行为事实材料(模版)

3.处理决定(模版)

                        2014年9月12日

正文

                          年十月三

主题词 主题词

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2010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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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