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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5-07-16 00:00
 

 凡六盘水市(市、县、区、特区)城镇(职工、居民)参保患者,须持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IC卡(证)到我院就医并完成医疗费用结算,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违规就医行为发生。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实行病种管理。明确规定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疾病病种和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的疾病病种。

   (二)个人帐户支付办法:凡参保职工患者,持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IC卡到定点医院就诊、购药。发生的费用从本人个人帐户上核减,个人帐户资金用完,不足支付时由个人现金自负。异地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就诊者,由个人现金支付,持有效发票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个人帐户上核减报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不予报销。个人帐户上积累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人住院时所发生的除起付段以外的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

     (三)统筹基金支付办法:发生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疾病时,个人先支付起付线6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线每次递减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在职职工报销比例85%,退休职工报销比例92.5%。

     (四)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基金支付办法:凡职工患大病、重病时,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个人比例自负累计金额达到封顶线15万以上部分直接进入大病统筹,大病统筹封顶线30万。15-30万有大病统筹支付。使用“目录”外药品,又因病情确需者,在职职工个人先自付20%,退休职工先自付10%大额医疗费基金支付范围按有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五)凡属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先自付20%,退休人员先自付10%,其余80%90%按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或大额医疗费基金的支付办法支付。患病住院使用了大型检查,如CT、核磁共振和一次性费用在200元以上的检查自付20%,其余部分按统筹比例支付。
   
(六)确诊为恶性肿瘤的病人,经申请和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所使用药品在“药品目录”内,有“特” 、“专”字的药品和“药品目录”有“准”字批准文号的专科用药,在职职工负担10%的特治费,退休人员负担5%的特治费。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住院标准的住院、门诊大病(需办理特殊病种卡)和门诊急救医疗费用统筹部分,不设个人账户。

门诊大病是指: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精神分裂症、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有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血友病、帕金森综

合症等。
   城镇居民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设立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的部

分按比例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1、在我院就医起付线收取50元,年度内按次收取起付线。
  2、参保人员因精神病或艾滋病在我院治疗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起付标准。
  3、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移植手术、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在我院治疗多次住院发生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计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员自然年度内首次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
  4、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低级别定点医院转往高级别定点医院、专科医院转往综合医院,只补记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定点医院转往低级别定点医院、综合医院转往专科医院的,不再另计起付标准

  低保对象、“三无”( 含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困难居民、重度残疾学生和少年儿童起付标准减半。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由个人自负。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扣除起付标准金和自负费用后,在我院就医治疗的比例报销为: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因病必须使用CTMRI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自付20%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自负
10%
   
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转诊转院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执行。转往市外就医的需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凭转诊转院审批表、有效发票、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收费清单到最初办理转院的定点医疗机构核销。
    
参保人员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凭有效发票、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疗费清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自负比例增加10%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六盘水市(市、县、区、特区)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下列费用:
    1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
、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
、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犯罪或违法导致伤病的;
    4
、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第三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
    5
、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6
、未经批准转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
    7
、中断缴费期间、“待遇等待期”发生的费用;
    8
、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
六盘水市(市、县、区、特区)城镇(职工、居民)参保患者(慢性肾功能衰)血液透析补偿核销如下:

1六盘水市(市、县、区、特区)城镇(职工、居民)须办理慢性特殊性疾病卡。

2补偿比例:统筹支付95%,个人支付5%

3、补偿封顶:六盘水市(市、县、区、特区)职工30万元//年封顶,六盘水市(市、县、区、特区)居民10万元//年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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